2006年5月1日 星期一

藝文明日之星-街頭藝人

到國外旅遊,經常可在廣場或街角不經意看到街頭藝人即興演出,他們的特立獨行往往成為遊客的焦點。他們的表演形式相當多元,或許是笙歌曼妙的踢踏舞、高中低音的提琴組合、吹奏風笛、在地上塗鴉創作等,都令人驚艷,也成為城市中美麗的流動街景。

在台灣,部份民眾對街頭藝人存有刻板印象,以為他們是窮困潦倒、流落街頭的「乞丐藝人」,其實多數的街頭藝人都身懷絕技,他們來自各行各業,有許多不只是為了賺錢求溫飽,他們之所以從事街頭表演,一方面因為正式藝文空間少,苦無表演舞台,另一方面亦是為了實踐自己的理想,選擇用最親切、易懂、直接的方式,讓藝術文化深植人心。



這些在各地流浪或體驗人生的街頭藝人,有時就像遊牧民族一般,穿梭在全台熱鬧的城鎮、文化藝術中心、民俗慶典等獻藝,只要是人潮川流不息的熱鬧地點都可見到他們的身影。旅途奔波,舟車勞頓是家常便飯,但只要能夠得到觀眾的掌聲與共鳴,就是街頭藝人最大的喜悅。

近年來台灣的街頭藝人有風起雲湧的趨勢,不論是素描、音樂演奏、舞蹈、行動劇、肢體表演、吹糖人、手工藝品創作都有。部份縣市或民間團體也舉辦街頭藝人選秀等活動,不少地方甚至讓人有置身國外的錯覺,高雄市民就自豪的說,愛河畔已有法國巴黎塞納河的風情。

不過,並不是想當街頭藝人就可以上街獻藝,現在許多縣市採取登記制、甄選制或認證制,以便管理,不像過去只要拿著樂器或憑著歌喉、繪畫技巧、特技,隨便找個地方就可表演。

雖然中央尚未研擬街頭藝人管理的母法,但部份縣市已訂定相關規定,包括台北市、台中市、澎湖縣、高雄市等,藝文團體只要透過合法程序申請,就可以像國外街頭藝人般,面對面與民眾直接互動。台北市的「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展演許可辦法」採實地演出審議制。高雄市政府亦為推廣街頭表演藝術,除制定街頭藝人展演暫行辦法、開辦街頭藝人證之申請及遴選儲備國際街頭藝術大使之外,另結合該市各個景點,開闢十幾個街頭藝人展演地點,提供領有街頭藝人證之藝人申請,並透過各項城市活動,安排街頭藝人參與演出。在有關街頭藝人的規定中,部份縣市還訂定表演時間,甚至規範街頭藝人不能有販賣或主動募款的行為,但可以收取現場觀眾自由捐助的獎勵金;美術剪影、傳統技藝可在現場收費創作;表演過程應避免音量過大,並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善良風俗等。

雖然台南市尚未制定街頭藝人表演辦法,卻已著手進行實際的相關活動。台南市立文化中心曾於九十四年三月,以該中心為表演場地,開放接受街頭藝人登記。結果有十五人報名,其中五人更遠從外縣市而來,例如高雄、甚至台北淡水。演出內容除了樂器演奏外,還有素描等,相當多樣化。當年七月正式登場,利用台糖長榮酒店旁的好望角廣場平台,提供音響、麥克風等設備。不論團隊或個人,經過中心審查通過後,發給演出證,於週休二日或國定假日表演;演出雖是義務性,但可設置樂捐箱,接受觀眾自由贊助。唯一美中不足的是,有些人報名後,因為上班或個人因素,總是無法配合表演時間而缺席,導致活動未能連貫,但這已是台南市推動街頭藝人表演的雛型。



二○○六年為台南市社會福利年,因應身障福利團體要求進入本市古蹟區及景點,藉由藝文才華的展現,增加謀生機會 ,同時為了營造台南市「街頭即舞台,處處有藝人」的表演環境,促進藝文活動多元化,豐富府城人文風貌。於是在參酌其他縣市相關辦法的推行成效及本地實際狀況,已完成「臺南市街頭藝人展演暫行辦法」訂定,先行試辦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作業需知制定完成後即可公告實施。採書面審查方式接受登記,受理審查單位為台南市政府文化局。本辦法試辦期間僅受理「表演藝術」、「視覺藝術」、「戶外畫家」等共三類街頭藝人申請;團體以五人為上限(立案身障團體不在此限),並推派一人申請,審查通過可獲頒許可證。第一批開放表演地點有台南市立文化中心、赤崁樓、安平古堡、安平樹屋、億載金城等五處,取得許可證的街頭藝人得向場地主管單位申請表演許可。

「臺南市街頭藝人展演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街頭藝人於本市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應遵守下列相關規定:
一、 須依本府所提供之場地與時間,從事藝文活動。
二、 活動內容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危害善良風俗。
三、 遵守各公共空間所訂管理維護之相關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應遵守之事項。
四、 藝文活動的進行之狀況不得影響環境安寧、場地清潔或公眾通行。活動結束後,應負責回復原狀。
五、 不得從事與藝文活動無關之營利行為,但接受民眾自由捐助或將作品標價出售者,不在此限。
六、 從事藝文活動之內容、販售物品或勞務等活動,與活動許可證之核准項目須相符。
七、 不得擅自將活動許可證轉供他人使用。
八、 展演所需之桌椅道具等,由街頭藝人自備。
九、 展演場所僅提供基本電力,不另行提供動力用電或照明設備。
十、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時,應接受本府或公共空間管理人員之臨時查驗。

在擬訂「臺南市街頭藝人展演暫行辦法」時,參考其他縣市相關條文及實際執行時所遭遇的問題和困難,得知在執行上確有相當多細節須考量。如相關辦法均未訂定罰則,除了第六條:街頭藝人如違反前條〈第五條〉相關規定事由之一,本府得視情節輕重予以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證。然而除了自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進行申請外,沒有任何約束力。高雄市就曾發生未取得街頭藝人展演許可證者於公共開放空間演出,只要不違反公共場所相關規定,就無法取締的窘境,對於取得街頭藝人展演許可證者極不公平。又文化部門人員未賦予公權力,往往需警察人員配合,執行上有其困難。

台南市目前所訂定的只是暫行辦法,試辦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先行開放的表演地點有台南市立文化中心、赤崁樓、安平古堡、安平樹屋、億載金城等五處,如試辦情形良好,將延長實施期限並逐步增加表演地點,塑造「街頭即舞台,處處有藝人」的藝術氛圍,創造充滿文藝氣息的健康城市。

另外,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應儘速訂定街頭藝人管理的母法,整合各縣市所制定的街頭藝人相關辦法,讓取得任一縣市街頭藝人展演許可證者,能一證走全國。





文/蔡明泰
圖/謝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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