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21期)
鹿食鹿仔樹──細說構樹
鹿的食物會隨季節的變化而有所不同,春天和夏天食嫩葉、青草,秋天則是橡實、栗子、果實,冬天改吃地衣、苔蘚等,亦啃樹枝和樹皮。目前人工養殖的食草有苜蓿草和狼尾草,外加大豆渣及粒狀飼料。早期飼養人家則以鹿仔樹為主要食料,也就是構樹,台灣原生樹種植物,台灣於十七世紀讓鹿隻活躍的茂盛樹種之一。
構樹(楮樹)為桑科植物,是台灣原生樹種之一,它的嫩芽細葉可用來餵食鹿群,所以有鹿仔樹之稱。唐、宋通行的紙幣稱楮幣、楮鈔,而構樹是製鈔的紙質來源,故構樹別名 為鈔票樹。
構樹為落葉喬木,喜高溫,是標準的先驅植物。構樹分布於東亞,從日本、大陸、印度、中南半島,到太平洋諸島。台灣中低海拔山區到海邊的曠野或新生地,都有它的蹤跡。構樹整株均有利用價值,春天開花,夏天結果,嫩葉為鹿隻主食外;植株枝幹乳汁,可做為工業用糊料;樹皮的纖維細長,是印製宣紙材料;木材質地輕軟,很適合做箱板或薪材。雌樹的圓形果實掛滿整株,橙紅的熟果可以生食,也能做成果醬;薪材可做木板、炭薪,故又有下列之別名:奶樹、造紙樹、構木、噹噹樹、楮木等。
構樹的新枝及葉片都密生短毛,成株的葉片呈闊卵形,兩面粗糙。雌雄異株,異性不雜居;也就是說雄株與雌株,分別成群聚生。構樹雄花是穗狀下垂的葇荑花序,每個花序有上百朵雄花,每朵雄花有四片花被,四個雄蕊。經陽光照射,輕風吹拂,花絲會隨機爆開,彈出花粉在晴空下,陣陣似白煙般,從樹梢升起,飄入氣流,與雌花結合完成傳宗接代(屬風媒花)。
雌花也是上百朵,球形的頭狀花序。雌花的絲狀花柱,露出於圓球外面,子房和其他花器裹在圓球內,與桑科榕屬隱頭花序,把所有小花反包在圓球內部的方式相異。
夏天橙紅透明的成熟果實,是小鳥飽餐的食物來源。入秋時,構樹開始準備過冬,儲存來年養分的樹葉由綠轉黃,紛紛掉落,冬天的氣息在一片蕭條的構樹上呈現出來。
攝於水交社(已搬遷的住家庭園)雄株無果實,相隔三米的對面雌株已結果實。
植物小百科:
◎植物:能夠自己製造生活能源的生物,為食物鏈中的生產者。
◎陽光、空氣、水、土壤:使植物的葉子成為碳水化合物的製造工廠,就在那一公厘的厚度裡,億年前就開始工作了,是目前人類科技所望塵莫及的。
◎落葉:秋天時,葉子變黃,因廢物貯存量飽和,生命活動停擺,故和植株斷絕關係,其可再行分解、再利用,稱之為林床。
◎兩性花:雄蕊、雌蕊同在一朵花裡。
◎單性花:雄蕊、雌蕊不同在植株上,雌雄異株如桑、桃葉。
◎雌、雄同株的單性花:雌、雄分開但在同一蔓藤上,如南瓜、胡瓜、西瓜等瓜科。
鹿兒價更高
鹿隻可用的部位眾多,如鹿肉是重要肉食來源,鹿皮可用來製衣、履、皮包、籃子、鼓、席墊與棺具。鹿角可製梳子、指環、箭頭武器、頭飾等什物;還有可當巫師治病的咒器;鹿血和漆混合可為器物的防腐劑,原住民取肉、皮、角、鞭等鹿製品與中國人進行物物交換的活動,鹿隻實為原住民生活中的重要物產;且與常民文化中的「祿」同音,是人們企求加官晉爵的祥瑞象徵,所以對人而言,鹿價非凡,全身是寶。
(一)鹿茸剛生出時很軟,外面一層皮,長著許多小茸毛;裏面是軟骨和許多細血管。若逾期不割就會老化成鹿角,藥用價值就降低了。其內含蛋白質、脂肪、鹿茸膠質等,現作為強壯藥物使用,補於全身衰弱,年老和病後體虛或病後恢復。經研究,鹿茸含有多種生物活性物質,可促進生長發育和新陳代謝,增強免疫功能,對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有調節作用。鹿茸血效果類似鹿茸。鹿茸血酒採新鮮鹿茸血為原料,可配以枸杞、靈芝等天然補品加工而成,加強細胞的營養和代謝,增強免疫力,抗疲勞,抗衰老等。
(二)鹿茸片:滋補強身、用於神經衰弱、體虛怕冷、勞傷虛損、補氣養血。
(三)鹿角:也稱鹿花盤是鋸茸後骨化,次年春季自然脫落的殘角。具有強筋骨、行血消腫的功效。
(四)鹿鞭(鹿之外生殖器):壯陽、益精、活血。
(五)鹿肉:補腎溫陽益血氣,對腰膝酸軟、畏寒、心悸、婦女產後哺乳等有其功效。
(六)鹿皮:17世紀時是日本進口之大宗,據傳1634年,荷蘭人自台輸日的鹿皮有11萬張;1638年,荷蘭時期收購捕獲之鹿皮更有十五萬多張銷至日本,製其「陣羽織」(註1),日本武士最喜歡用鹿皮做陣羽織。鹿皮是荷據時期台灣的本土物產,在出口貿易中佔有龐大比例。
雌株樹上果實掛枝頭。(攝於水交社雄株與其相隔對望)
終結者──獵鹿人
台灣水草充足、氣候適宜,又沒有老虎、獅子等野獸,十分適合鹿群生長,然而,土人跑的速度比鹿快,所以獵鹿成為當時台灣原住民的主要經濟活動。早期原住民的獵鹿方式為兩人一組出去狩獵,發現鹿隻時用箭射之。狩獵器具除了弓箭,還有罠(註2)、槍,原住民在森林中鹿、豬出沒之狹道或曠地,先把竹埋在土中彎曲後,用木片釘好,再裝上罠,最後用土埋起來,當鹿群靠近時竹就會彈起來,束緊鹿腳,以利捕捉。由於用來供生活所需的狩獵數量有限,原住民訂有狩獵守則,捕捉不可過量,還有不傷懷孕的母鹿等,以求永續生態維持,就像達悟族的飛魚捕捉不能超過捕撈季節一樣。
自1624年荷蘭人佔據台灣後,鹿脯、鹿皮成為了大宗出口之貨物外,又致力於栽種甘蔗和稻米,農耕區的擴大,使鹿場上的鹿隻不是遭獵鹿人獵殺,就是被迫四處逃亡。荷蘭人占領大員是以聯合東印度公司方式經營,獲利為其宗旨,由於看上鹿隻擁有極高的經濟價值,不僅招募福建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各種勞力,出售捕鹿許可證(賺證照費),獵捕花鹿收購鹿皮,還透過各種納貢、徵稅收方式,用鹿皮繳納或抵繳。獵鹿人的大量需求,使鹿群面臨存亡的危機。據相關資料證明,於1629至1636年間,荷蘭任大員長官普特曼(Hans Putmans)時期,就有出售捕鹿許可證給中國人;甚至在1638至1639年時,還有留有一篇關於捕鹿組織、規模、日期、獵區之完整資料報告。
翻拍收藏之台灣歷史國寶名畫集「古代的台南」,畫中的鹿群正受獵人們的獵捕處於危機之中。
當時荷蘭人出售的許可證有二種,一為以捕獸器捕鹿者,即「罠法」,每人每月繳納荷蘭里爾銀幣(註3)一枚;二為陷阱法,每一陷阱,每月繳十五里爾,如換算新台幣,一里爾近四十元,陷阱法之許可證約近台幣六佰元。有許可證的捕鹿特權,在當時就有三十幾隊的獵鹿人。雖有許可證的捕捉鹿隻限制,及鹿場的限制範圍(北為今虎尾一帶、南到現今阿蓮區域),甚至捕鹿期為10、11月至隔年4月底,以便保護幼鹿成長,但捕鹿數量,於荷蘭公司文件檔案中曾如此記載:1634年,輸出十一萬多張鹿皮;1638年,有十五萬多張鹿皮輸出;1639年5月,收購到十二萬六千枚鹿皮;1645年,第八任大員長官卡隆(Francois Caron)為防過度捕殺,全面禁止中國人捕捉鹿隻,但荷蘭公司還是可收到鹿皮五萬枚。
荷蘭對收購的鹿皮品質分級,以罠法捕捉的鹿皮較美觀,而陷阱法捕殺的鹿皮血跡斑斑,來告示嚴禁設置陷阱捕鹿,但在重金誘賞之下還是無法抑制趨之若鶩的獵鹿人。獵捕鹿皮收益,於入清時記載,每張交官變價折銀二錢四分(0.24兩銀)為工人半個月的薪餉(註4)。鹿群在經荷、鄭時期的大量捕捉和入清後鹿場消失成良田後,漸漸走向人工養殖與高山深處躲藏。古籍記載:「窮年捕鹿,鹿亦不絶」;陳第《東番記》云:「山最宜鹿,千百為群」;明朝何喬遠《閩書》上云:「山多鹿,冬時合圍捕之,獲若丘陵」;台灣志略:「麋鹿舊盛產」;噶瑪蘭廳誌:「以鰾魚打鹿維生」等情景,已成今日追憶。鹿隻生態遭嚴重破壞,難以回復,成群鹿隻悠遊台灣島上之景,已被獵鹿人所終結,而不復見了。
與鹿共舞──地名由來
鹿是台灣住民的經濟來源,前人飲水思源,將一些鄉鎮以「鹿」為名,耳熟能詳的有下列地名:
鹿港
舊名鹿仔港,行政區域屬台灣彰化縣,「一府二鹿三艋舺」的歷史重鎮。鹿港早期為平埔族巴布薩族(Babuza)居住地,屬馬芝遴社,傳說因常有鹿群聚集,是原住民獵鹿的地方,故漢人便稱此地為鹿仔港。清光緒年間,黃逢昶來台遊歷,所著《台灣雜記》中,寫有一首〈鹿仔港熟番打鹿詩〉:「山環海口水中流,番女番婆夜盪舟;打得鹿來歸去好,歌喧絕頂月當頭。」,詩中描述原住民生活悠閒景況。
鹿谷
原稱「羌仔寮」,屬於沙聯堡,昔日荒地未闢,為羌群棲息之地,於是當地有許多用來飼養或狩獵野羌之草寮,後來發展成村莊,而得名之。日據時(西元1920年)制度改正,改羌仔寮為鹿谷,蓋以羌仔與鹿相似,又境內為濁水溪支流所切割,多溪谷地形,故名為鹿谷,行政區域屬南投縣。
鹿草
早期因人煙稀少,而麋鹿成群在田間食草,故稱鹿仔草(鹿仔草即楮樹,其枝葉為鹿所嗜),後屯營墾荒、人口漸多,鹿隻隱身無地,遂入深山而無其蹤影。日據時期改稱鹿草庄,設鹿草庄役場,隸屬台南州東石郡,1950年調整行政區域,改隸嘉義縣政府迄今。
鹿野
昔日為荒野之地,時有群鹿棲息其間,是為野生景觀,稱為「鹿寮」;另一說法,日據時期日本人於此區設置移民村,招募日本新潟縣鹿野農民移住,日人將原地名鹿寮改為鹿野,故沿用鹿野一名至今。現是退休公教人員定居的最佳選擇,同時也是國內休閒旅遊的重地。
結語
人們總是在失去之後才知道珍惜(鹿林山下已無自由快樂的野生鹿群),在大自然的反撲之下,才意識到對環境生態的漠視,開始省思該如何加強保護生態環境。臭氧層破洞、二氧化碳的增量,造成全球氣溫暖化,冰層融化、海面上升、氣候異常,東邊洪患不斷、西方乾旱連連,警示著人類要儘速研擬方法,保護、愛惜我們賴以生存的地球,不要「不願面對真相」。稀有瀕臨絶滅物種說明「生態多樣化」議題是刻不容緩,須被重視的,因不知哪一天將會成為人類的救命因子,所以復育和生態重建計劃正在被推動中。台灣鹿群被致命的天敵──人類獵捕,和外來物種的入侵危害,及生存環境之消失、惡化,野生梅花鹿滅絶了,台灣山羌成為稀少珍貴的動物,還有台灣黑熊、獮猴、穿山甲、狐蝠、白面鼯鼠……也面臨同樣的危機,牠們可是台灣重要特有物種啊!十七世紀時,鹿隻們的獨領風華,到今天成為人們圈養的經濟產物,無法自由成長在應有的生活空間,是身為人類的我們值得省思的。
(系列完)
註
1.「陣」指作戰、「羽織」則為衣服。陣羽織是武士作戰時穿在甲冑外的披肩,日本在戰國時期非常流行。由絹或皮革等製成無袖衣服,再配合上鎧甲或保護物穿上。也稱具足羽織。
2. 罠:ㄇㄧㄣˊ,捕獸用的網。
3. 當時,荷蘭人在貿易交易與在臺灣徵稅的媒介,是以白銀為材料,以里爾(Real)為單位的銀幣。原本是西班牙銀元,材料來自墨西哥和玻利維亞的銀礦。荷蘭沿用銀元為支付工具,荷蘭的八個里爾為一個西班牙銀元。1939年,據大員記錄,修理小屋木工的兩天工資為二分之一里爾。
4. 知府年俸銀為62兩銀,知縣年俸银27.47兩,一般工役丁卒年餉為6兩,月餉0.5兩約為鹿皮2張。
資料來源
科學人雜誌二○○七年七月份
(生態重建的兩難──以台灣復育經驗為例/鄭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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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圖/吳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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